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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执行!《IMDG规则40-20》锂电池海运内容修订

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行业法规  发布:2022/6/2 17:11:42
摘要: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40-20修正案将开始执行,因疫情的缘......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40-20修正案将开始执行,因疫情的缘故,原定2022年1月1日的强制执行日期推迟至2022年6月1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规则中涉及锂电池海运的变化内容。

电池海运操作标记的修订:修订5.2.1.10.2中锂电池标记的最小尺寸,由120×110mm调整为100×100mm。

锂电池海运

注:如果包件尺寸较小等特殊要求,标记尺寸可适当缩小,由105×74mm调整为100×70mm。

锂电池海运变化内容

增加了运输过程中使用的或计划使用的设备中的危险货物的规定:对中港锂电池货运运输过程中在用的或计划使用的设备中的危险货物(如锂电池)的设备,如集装箱温度记录仪、集装箱射频识别仪(RFID)等,新增5.5.4章节,明确了该类设备的构造要求和豁免条件。

明确特别规定SP188的锂电池运输除安装在设备中的,或与设备中港锂电池包装在一起的电池组外,包件毛重须不超过30kg。

对特别规定SP360内容明确规定,中港锂电池货代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CTU中的锂电池组,设计上仅用作向货物运输组件外部提供电力的规定为UN3536。

特别规定SP376提供了判定损坏或有缺陷的锂电池的标准:在评估电池或电池组是否损坏或有缺陷时,应根据电池、电池组或产品制造商或了解电池以及电池安全特性的技术专家提供的安全标准进行评估或评价,评估或评价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急性危险,例如气体、火灾或电解液泄漏;

(二)电池或电池组的使用或误用;

(三)物理损坏的痕迹,例如电池或电池外壳变形,或外壳上的颜色变化;

(四)外部和内部短路保护,如电压或隔离措施;

(五)电池或电池组安全装置的异常状况;

(六)任何内部安全部件的损坏,例如电池管理系统损坏。

另外,运输此类锂电池时运单上还应标明“损坏或有缺陷的电池组”或“用于处置的锂电池组”或“用于回收的锂电池组”作正确运输名称的补充。

新增了SP390规定,中港锂电池货代当运输包件内同时含装有锂电池的设备和与设备包装在一起锂电池,包件的标记和托运文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港锂电池包装上应标记“UN3091与设备放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或UN3481锂离子”。如果一个包装中同时含有锂离子电池和锂金属电池,则该包装应按照两种电池类型的要求同时进行标记。但无需考虑安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中的纽扣电池。

(二)运输文件也须注明“与设备放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UN3091或锂离子UN3481”。如果中港锂电池货运包装中同时含有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则运输文件应同时注明“与设备放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UN3091”和“与设备放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UN3481”。

新增P903(5)包装规定内容,对包件内同时含有设备装有锂电池组和同设备包装在一起锂电池组的形式,明确这类型中港锂电池包装:

(一)电池和电池组被包装完全封闭,其后再与设备一起放在符合包装规则P903(1)要求的包装中(即PG II性能的UN包装中);

(二)电池和电池组采用包装满足包装规则P903(1)要求(即先使用PG II性能的UN包装中),然后再与设备一起放在合适材料制造的坚固外包装中,包装根据其设计用途和容量具有足够的强度。外包装的构造须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意外启动,且无需满足4.1.1.3的要求(即外包装无须使用UN包装)。

设备应固定在外包装中,防止移动

无线电射频识别标签(RFID)、手表和温度记录器等不可能造成危险热生成的装置,在有意开启的情况下,可放在坚固的外容器中运输。在开启的情况下,这些装置必须符合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确保装置的运行不对飞行器系统造成干扰。(文章与图片素材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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