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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锂电池海运-进出口电池注意事项

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行业法规  发布:2022/5/24 12:32:08
摘要:前言 近年来,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和促进外贸稳增长,相关部门在跨境贸易政策法规上做出了很多的调整。锂电池海运......

原标题:『法规速递』第六期 | 进出口电池注意事项

前言

近年来,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和促进外贸稳增长,相关部门在跨境贸易政策法规上做出了很多的调整。锂电池海运协会在日常工作发现,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对这些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因此不能及时享受政策上的优惠措施。同时我们也发现,有的企业之所以出现违规的请示,也是对相关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为此,我们在协会公众号开办了“法规速递”专栏,请协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来解读政策法规,为企业答疑解惑。

第六期:进出口电池注意事项

进出口电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中港锂电池货代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电池海运危险货物定义: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及《危险货物品名表》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主要包括: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第五类: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其他危险品。生活中除了硝酸铵化肥,还有农药、消毒液、免洗洗手液、消毒湿巾、锂电池、铅酸电池、火柴、香水,甚至安全气囊等都是危险货物。

锂电池海运品类:

电池的品种很多,从充放电的角度来说,电池可以分为一次电池和二次电池。一次电池也叫原电池,不能充电。二次电池也叫可充电电池。按照电池的化学反应来说,可以分为铅酸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银锌电池,锂电池, 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从电池的形状来说,电池可以被分为纽扣电池,圆柱电池,方形电池。并不是所有的中港锂电池货运电池都属于危险品,单个电池电量大于20WH,电池组大于100WH,属于进出口电池危险品。

进口电池需注意:

进口电池属于法检商品,需接受海关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收货人也可以采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方式。也就是收货人在申报时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海关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我国是锂电池生产和出口大国,出口量近年来大幅增长。由于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出口锂电池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海关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然后中港锂电池货代企业再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海关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空运和海运出口除了《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外,还需要英文版MSDS和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形等)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档案。进口电池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就是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对货物的运输安全性作出鉴定和建议。其主要内容一般都包括货物名称及其企业标识、主要理化特性、被运输物的危险特性、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紧急处置方法等。此外中港锂电池货运还须通过UN38.3测试要求,及1.2米的跌落包装试验;外包装均须贴9类危险品标签,标注UN编码;出口北美地区需在集装箱四周规定位置粘贴9类危险品标签等等。总之,电池产品出口要注意各种问题和细节,以及注意事项,确保货物安全顺利出口。(来源:天津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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